📍 包头市
政策政策

关于《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1/03/26 9.8k 阅读 93 点赞

一、印发背景

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时,原来由包头市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划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职能划转前存在大量由原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但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以及建设单位尚未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项目,这些项目一直在经营或使用,大面积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标及依据

为保障群众和企业切身利益,积极妥善解决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消除遗留项目火灾隐患,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妥善解决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的通知》(内建质〔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山东省解决消防历史遗留问题做法、呼和浩特市解决产权遗留问题中消防审验处理做法、锡林浩特市解决工业消防遗留项目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项目范围。全市1998年9月1日以后至2019年6月30日以前由原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但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以及建设单位尚未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项目(评估时正式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的已完工的工程)。办理时先行启动公益类项目、工业项目、政府投资项目。

(二)实施主体。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是解决消防遗留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消防遗留项目摸底、统计、汇总上报,受理遗留项目信访解释及相关维稳工作,组织本地区消防遗留项目实施处理并出具消防遗留项目准予使用手续,依据《消防法》做好遗留项目相关工作,并对消防遗留项目办理情况登记造册。

(三)办理方法。本《方案》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群众企业利益,尊重历史、解决项目实际问题,简化程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总则,办理方法主要以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关单位密切配合,通过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遗留项目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各地区政府和管委会再另行委托消防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估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各地区政府和管委会出具准予项目使用文件。专家组评审结论不合格的项目,根据《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决定该项目是否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四)具体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申请办理消防遗留项目手续,建设单位向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及时报送项目相关资料,并确定专职办理人员。

2.核实汇总。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核对消防遗留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手续、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项目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项目正式的名称栋号、处罚情况、之前在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手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对遗留项目汇总建立项目统计表。

3.征求意见。消防历史遗留项目意见征求工作由各地区负责开展,主要针对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监督、应急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可不再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收到各地区的征求意见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遗留项目提出办理意见(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要写明原因)并按照本方案工作职责出具相应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函复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4.消防评估。建设单位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消防评估机构(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委托)。消防评估机构成立由消防、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排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估组,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竣工图纸进行全面审查,并对现场建筑物涉及消防的内容进行全面核对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明确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 。

5.专家评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由住建厅消防专家库内的消防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上述消防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结论须明确合格或不合格。专家组要求不少于七人,专家组成员由消防、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专业的专家组成,每名专家都要在评审意见书上面签字,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合格,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6.出具文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消防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评估报告和专家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评审意见为该项目出具项目准予使用文件,建设单位持项目准予使用文件办理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住建部门不再为该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通知书)。专家组评审结论不合格的项目,根据《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决定该项目是否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7.结果上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将消防遗留项目办理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函告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与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共享建筑总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建设工程图纸、资料。

(五)注意事项。

1.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但未办理消防手续的既有建筑工程,经依法依规处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条件下,可以补办消防手续。

2.办理消防遗留项目手续,需提供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的消防遗留项目或设计使用寿命到期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项目结构安全可靠性、使用功能有无缺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办理消防遗留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消防遗留项目,建设单位须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同意保留现状的函。

4.所有备案类申报项目无法提供建筑主体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供该项目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房产证、项目建设档案证明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房产证、项目建设档案证明材料)用途确定使用性质。

5.对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中,依法依规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无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