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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态环境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2/26 1.1k 阅读 146 点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生态环境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生态环境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包头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搭建完备事权框架,明晰各级权责划分。坚持将落实中央、自治区要求和立足包头市实际相结合,遵循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全面梳理细化,形成覆盖全面、层级明晰的事权框架。坚持稳中求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尊重历史沿革,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对现行划分较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保持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加强市级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强化重大事项市级统筹,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效率,强化市本级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统筹责任,减轻基层支出压力,把握创新发展理念,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加快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挥旗县区管理优势,形成协同合力。优化配置,发挥旗县区优势,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更好地提升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能和行政效率,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旗县区积极性,合力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1.将包头市生态环境规划(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水、气、土壤等专项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工作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制定,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将市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等事项,以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监测,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旗县区的生态环境监测以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将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控、自治区控、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保障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将市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全市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及基础研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市本级权限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温室气体减排核算核查及项目管理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各类环境管理,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旗县区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地方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及项目的监督管理,生态收益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地方生态保护修复,各类环境管理,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在自治区和盟市财政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及大气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和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3.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注重统筹协调。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要注重统筹兼顾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有节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运行。

(四)协同推进改革。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