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
政策政策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2/27 9.9k 阅读 208 点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包头力量。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组织实施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事项,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市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上级部署及市级组织的由市、县两级依职责承担实施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事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自行组织实施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事项,旗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和自然人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转移、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稀土高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建设用地供应价格评估、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工作、市级试点及市级出台的配套制度等相关支出,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代理履行或法律授权旗县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全市代理履行或委托旗县区开展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稀土高新区建设用地供应价格评估,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完善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修复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体检评估,市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旗县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详细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的乡、村两级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事项,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的县、乡、村三级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事项;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修复规划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及城市体检评估,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旗县区落实的任务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政府审查土地征收转用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市、县两级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旗县区政府审批土地转用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草技术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自治区重点陆生动植物保护,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旗县级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评价考核,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日常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旗县区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市级重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区域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地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央投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所需地方配套资金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等事项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跨旗县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市性的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落实市委、市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及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专项工作,以及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跨区域案件和大案要案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动态巡查及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上级部门执法检查督察整改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稀土高新区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及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动态巡查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自然资源领域履行职责提供有利组织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强化资金保障,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和预期成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