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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2023/12/28 1.4w 阅读 283 点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我市涉及国家、自治区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275项,其中国家取消罚款事项24项,自治区取消行政权力35项、下放市级的行政权力91项、下放市县两级的行政权力114项、直接下放到旗县区级的行政权力11项。为全面做好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巩固“两优”专项行动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承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承接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承接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确保承接落实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一)加强沟通对接。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争取自治区级对口部门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培训,配合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明确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内容、责任划分、监管方式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在承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同级权责清单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二)提高承接能力。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完成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在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程序,及时更新本级本部门权责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布新版权责清单(包含权力名称、类别、责任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内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承接事项工作具体实施举措,加强业务对接,认真组织审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升承接业务能力。对国家、自治区明确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对涉及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取代搞变相审批。

(三)优化审批流程。要将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相衔接,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材料及时限;要在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三级四同”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统一标准,规范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清单,确保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包含具体环节分配和流程图)、申请材料(包含材料名称、形式、份数和空表样表)、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包含结果名称和结果样本)、业务办理项拆分标准、法定中介服务等重点要素内容在全市范围内保持统一。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县两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管得住、管得稳。针对下放(执法重心下移)的事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对接自治区主管部门,加强业务培训,执行行业政策、实施标准等制度规范。对交由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接的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衔接机制,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同级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推送到同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推送信息要及时接收和落实,实现审管无缝衔接。

三、强化组织协调与配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治区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落实具体承接责任,要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承接和细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推动国家、自治区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及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发布承接事项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解答有关问题,进一步强化政策解读,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率。

(三)开展督导检查。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对工作不积极、承接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保障交接工作按期完成、承接事项落实到位。

四、推动修订完善法规规章

包头市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取消的,市级各实施部门单位要及时与市司法局协调沟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


附件:1.包头市承接国务院取消罚款事项目录

      2.包头市承接自治区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3.包头市承接自治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包头市承接国务院取消罚款事项目录

序号

罚款事项

主管部门

处理决定

承接层级

1

对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拒不改正行为的罚款

教育部门

取消

旗县级

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为的罚款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取消

旗县级

3

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等行为的罚款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取消

旗县级

4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罚款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取消

旗县级

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以及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的罚款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取消

旗县级

6

对违法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等行为的罚款

应急管理

部门

下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上限,上调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上限

旗县级

7

未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市级、旗县级

8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市级、旗县级

9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市级、旗县级

10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市级、旗县级

11

对未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市级、旗县级

12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市级、旗县级

13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市级、旗县级

14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市级、旗县级

15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并取消罚款起罚数额

市级、旗县级



序号

罚款事项

主管部门

处理决定

承接层级

16

对未经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并取消罚款起罚数额

市级、旗县级

17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并取消罚款起罚数额

市级、旗县级

18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并取消罚款起罚数额

市级、旗县级

19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罚款

新闻出版

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并取消罚款起罚数额

市级、旗县级

20

对违反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行为的罚款

林业草原

部门

取消

市级、旗县级

21

对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竣工但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未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行为的罚款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取消

旗县级

22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行为的罚款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调整为逾期不

改正的再罚款

旗县级

23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罚款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调整为逾期不

改正的再罚款

旗县级

24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行为的罚款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取消

旗县级


附件2

包头市承接自治区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原权力

类型

取消

类型

承接

层级

1

内蒙古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部门权限移交

市级、

旗县级

2

内蒙古自治区

司法厅

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

取消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市级

3

内蒙古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取消

市级

4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5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施工单位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在变更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6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7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8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9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10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编制时未使用相关标准文本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11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建设单位未对检验检测合同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12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

其他行政权力(依职权类)

取消

市级

13

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厅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旗县级

14

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厅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旗县级

15

内蒙古自治区

商务厅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原权力

类型

取消

类型

承接

层级

16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取消

旗县级

17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行政许可

取消

旗县级

18

内蒙古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不封存将产生社会危害的产品、或者有重大嫌疑的产品、或者属于案件证据的、可能灭失的产品进行登记封存

行政强制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19

内蒙古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

取消

市级

20

内蒙古自治区

体育局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21

内蒙古自治区

林业和草原局

林种划分确认

行政确认

取消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市级、

旗县级

22

内蒙古自治区

林业和草原局

草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旗县级

23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24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25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26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27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28

内蒙古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

取消

市级

29

内蒙古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30

内蒙古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以及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31

内蒙古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原权力

类型

取消

类型

承接

层级

32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33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34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非法销售疫苗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35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级、

旗县级


附件3

包头市承接自治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1

内蒙古自治区

公安厅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除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外)

行政备案

市级

2

内蒙古自治区

公安厅

互联网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行政确认

旗县级

3

内蒙古自治区

民政厅

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

旗县级

4

内蒙古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行政备案

旗县级

5

内蒙古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

6

内蒙古自治区

生态环境厅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

内蒙古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市级

8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处罚(对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擅自拆除重要设备、部件;改变船舶重要参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未经检验、未取得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渔业船舶或伪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录、报告、私刻检验业务印章的,以及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对交通运输环境进行监测、以及对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及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市级

1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旗县级

15

内蒙古

水利厅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1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计划用水量核定

行政确认

旗县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1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旗县级

1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备案

行政备案

旗县级

1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应急取(排)水备案

行政备案

旗县级

2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2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黄河流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2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2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2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2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2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2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2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2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3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3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3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3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黑河干流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实时调度指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3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3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3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3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3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3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4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4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4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4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4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4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物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4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4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4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4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5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5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5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5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5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5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5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5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5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5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6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6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6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不具备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装备等条件,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6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6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6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6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6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6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6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7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7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7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7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相关单位财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7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7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7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7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7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7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8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8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8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8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8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8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8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8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8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8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9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9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9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9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9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9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9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9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9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9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0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0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0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0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10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0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0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自治区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0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抽取难以更新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0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自治区境内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区域违规建设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0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1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自治区境内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企业未建设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1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1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旗县级

11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1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且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1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1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1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1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1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2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12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2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23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紧急防汛期逾期不清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24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25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26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27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28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且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29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且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30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31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32

内蒙古自治区

水利厅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建设的不符合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的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市级、旗县级

133

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厅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

134

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厅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

135

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厅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36

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厅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37

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厅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行政许可

市级

138

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厅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旗县级

139

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旗县级

140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确有专长的中医(蒙医)医师执业注册(拟执业机构为自治区级医疗机构的)

行政许可

市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141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三级民营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市级

142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三级民营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市级

143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学检验实验室)

行政许可

市级

144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市级

145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除外)

行政确认

市级

146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7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以外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8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9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0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1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2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3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4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5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6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157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8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9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0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1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2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3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4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5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6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7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8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9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170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71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72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73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74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75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76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77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78

内蒙古自治区

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进行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

179

内蒙古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180

内蒙古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登记注册

行政许可

市级

181

内蒙古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行政裁决

市级

182

内蒙古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

行政确认

市级

183

内蒙古自治区

能源局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84

内蒙古自治区

能源局

煤矿企业(中央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行政备案

市级

185

内蒙古自治区

能源局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含变更)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86

内蒙古自治区

能源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自治区境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自治区境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农村电网改造项目〕

行政许可

市级

187

内蒙古自治区

能源局

对部分企业投资项目〔自治区境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自治区境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农村电网改造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88

内蒙古自治区

林业和草原局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行政许可

旗县级

189

内蒙古自治区

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旗县级

190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91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192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93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94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95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96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97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98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99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00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01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02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03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04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05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序号

自治区原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承接

层级

206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07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违反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08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违反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09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经营者采购粮食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10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11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12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13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的粮食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14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15

内蒙古自治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违反粮食运输中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16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

侨务办公室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市级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