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包头市劳动者维权服务中心行政职能,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授权委托包头市劳动者维权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行政处罚权
1.对辖区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对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司法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2.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4.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一年,自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止。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