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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06/23 8.9k 阅读 205 点赞

一、修订的背景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2020年3月编制并发布的《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进行修订,经批准,于2023年5月15日由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目标要求

《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是《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其应急指挥体系与包头市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相衔接,结合包头市冶金工贸行业存在的特有的风险特点应急需求,依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修订完善,以规范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明确和细化应急响应程序,实现高效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总体目标。

主要内容引用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包含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演练、宣传和培训的实施、附则和附件等九个章节,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预案名称由《包头市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为《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主要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上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更新了以下引用和参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

4、《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

5、《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

6、《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府办发〔2022〕37号)

7、《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与《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对报告章节进行了如下调整:

1、原报告“1.3工作原则”调整为“1.3适用范围”;

2、原报告“1.4事故分级”调整为“1.4工作原则”;

3、原报告“1.5适用范围”调整为“1.5事故分级”;

4、增加“1.6分级应对”。

5、原报告“1.6预案体系”调整为“1.7预案体系”;

6、原报告“1.7现状及风险分析”调整为“1.8现状及风险分析”。

(4)报告的主要内容中修订如下:

1、1.1编制目的中将“为规范包头市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修改为“为规范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明确应急响应程序”。

2、1.3适用范围中将“包头市范围内发生的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等冶金工贸行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修改为“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删除了“一般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冶金等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区、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冶金等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本预案适用于其前期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1.4工作原则中将“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旗县区政府(管委会)各级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修改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全文中将“管委会”修改为“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5、1.6分级应对增加“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包头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包头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立即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应对。当跨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级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增援或直接组织应对。”。

6、1.7应急预案体系中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市级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地区政府(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的专项预案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修改为“《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本预案为《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本预案体系由《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的专项预案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将“本预案与《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修改为“本预案与《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7、1.8现状及风险分析中将“截至2019年12月,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规模以上企业总数219家,涉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详见附件1《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专项事故风险分析》”修改为“截至2023年,经统计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总数有264家,涉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详见附件1:《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专项事故风险分析》。”;

8、2组织机构和职责中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修改为“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与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相衔接。由包头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并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分设。在包头市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状态下的指挥协调工作。”。

9、2.1.1应急指挥部设置中将“现场总指挥: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修改为“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由指挥部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担任。”;主要成员单位中将“市纪委监委”调整为第1顺序位置。

10、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中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修改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冶金等工贸行业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负责人担任。”。

11、删除了原预案中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中的“(7)建设和完善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8)组织开展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删除原因为本项职责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不需要在应急预案中重复,演练在《安全生产应急条例》708号中已明确,不需要重申。

12、3.3.1预警级别调整顺序和措施,将原预案中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描述方式调整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并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预警级别判断条件修正为“(1)红色预警(Ⅰ级):可能诱发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因素出现,情况危急,事故已有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2)橙色预警(Ⅱ级):可能诱发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因素出现,情况紧急,事故已有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和更大经济损失。(3)黄色预警(Ⅲ级):可能诱发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因素出现,情况比较紧急,事故已有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4)蓝色预警(Ⅳ级):可能诱发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因素即将或已经出现,有可能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3、3.3.2预警信息发布中增加发布权限、预警内容、发布途径及发布要求的说明“(1)发布权限 包头市本级预警信息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级主管部门获取和确定。其中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黄色、蓝色预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级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告市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4.1.1事故信息报告中修正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发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15、4.2先期处置修正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对女职工要优先施救。(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16、4.3应急响应分级重新调整响应分级顺序,按照Ⅰ、Ⅱ、Ⅲ、Ⅳ排序,并修正了“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包头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17、将4.6应急处置要点调整为附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要点及注意事项,并重新核定了处置的主要事故类型的处置要点内容。

(5)对成员单位的应急职责进行了梳理,先后两次征求了相关部门在冶金等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的合理性。

(6)开展了事故风险分析,统计了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企业基数,统计了包头市规模以上冶金等工贸生产企业基数,统计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企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基数,重新核定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容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风险,确定了较大以上风险设备及风险等级,并编制了附件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专项事故风险分析。

(7)重新进行了应急资源调查,更新了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库名单、包头市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名单、包头市应急装备统计表、包头市医疗机构统计表、包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8)重新绘制了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组织机构图、各类发言流程样稿。

(9)组织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电气、煤气、化工、冶金、安全、应急管理等)专业方向的专家对《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论证,综合认定修订内容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通过论证审查。

三、文件的执行范围和时间

《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于2023年5月15日由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至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指导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核心内容解读

《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及时总结,不断完善、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为基本原则,结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对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过程中的各职能部门职责和分工进行了细化,以提高应急救援过程中指挥工作的有序性和完善性,进一步优化指挥体系,明确职责,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五、关键词解释及相关文件的关系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本预案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行业范围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执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的统称。

《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本预案为《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预案体系由《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的专项预案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本预案与《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