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求我们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四基地两中心”“一高地一体系”(自治区意见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草原管理水平、推进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加强草原保护和修复力度,促进草原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状况,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奠定基础。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工作要求
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遵循顺应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促进草原休养生息,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草灌有机结合。把保护草原生态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维护和提升草原生态功能。
坚持系统治理,分区施策。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系统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同时注重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增强草原保护修复的系统性、针对性、长效性。
坚持科学利用,绿色发展。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好草原生态的基础上,科学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地区绿色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修复草原的主导地位,落实林长制,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草原保护修复。
(二)主要目标、任务
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畜矛盾明显缓解,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根本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38%,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
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40%,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在美丽包头建设中的作用彰显。
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三、文件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四、文件执行范围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
五、重要内容解读
《方案》共明确了二十二条重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优化调整。将基本草原面积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严控基本草原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占补平衡。
(二)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畜平衡区落实不少于45天休牧期制度。落实草原生态保护成效与补奖资金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以生态成效为主的草畜平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草畜平衡模式。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对生态红线内草原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当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界限与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发生冲突时,要保证草原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严格落实草原“三区”用途管控制度,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严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严守草原生态保护底线。
(四)严格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需求,严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占用草原。依法规范规模化养殖场等设施建设占用草原行为。规范临时使用草原和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行为。优化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五)严格落实草原执法和司法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草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草原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市、旗县区两级执法队伍和执法监督建设,加强苏木乡镇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涉草违法行为司法鉴定技术支撑力度。
(六)完善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国有草原有偿使用范围。探索建立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有效实现形式。将有偿使用情况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开展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
(七)健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坚持“任务、资金、措施、责任、目标”五到旗县区,明确权责,做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完善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绩效评价制度。做实做细工程项目和种草任务的落地上图工作。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生态用种质量抽检制度。
(八)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经营机制。加快完善草原资源确权登记,落实草原承包颁证工作。推进草原“三权分置”工作。建立统一的草原流转监管平台。引导草原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推动合作社和联户开展适度规模化经营。
(九)建立草原资源调查体系。进一步完善草原资源调查制度,查清草原资源的分布、面积、权属、性质等基本情况。开展全覆盖动态遥感调查,建立草原管理基础档案。
(十)健全草原生态状况监测评价体系。健全草原生态监测评价制度,定期公布全市草原返青、长势、盛草期等监测结果,发布年度草原生态监测评价报告。每年开展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监测评价预警工作。
(十一)建立草原数字化监管新机制。加强草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利用地理信息和高分遥感技术,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生态数字监管平台。
(十二)建立完善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体系。整合优化各级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积极开展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创建。
(十三)稳步推进重大生态治理工程建设。用好国家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加强项目管理。
(十四)规范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设计施工。要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用地、用水、用种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项目必须开展专家论证。鼓励旗县区采取以奖代补和以工代赈形式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科学规范草原围栏建设。
(十五)科学推进林草生态治理。要立足草原原始自然景观,宜草则草、宜林则林、宜荒则荒,科学开展林草生态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严禁在草原上种植树木。优先选用适宜的乡土草种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治理。
(十六)鼓励和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农牧民在承包的草原上新建饲草料地应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支持草原牧区饲草料储备体系建设。
(十七)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摸清我市草种质资源现状,探索野生乡土草种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中的应用机制。严格草种业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草种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提升草原生物灾害防控能力。加强基层草原生物灾害防控机构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开展草原有害生物普查和日常调查,摸清全市草原常见有害生物种类、危害面积、危害程度、空间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完善草原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常态化防控机制,进一步提升综合防控能力。加大毒害草防控力度。
(十九)加强草原防灭火工作。建立健全草原火灾风险普查体系,摸清全区草原火灾风险隐患底数。加强境外草原火防范工作。抓好草原火险火源管控和草原初期火处置能力。积极推进“互联网+防火”、无人机巡护模式。
(二十)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草原牧区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草原畜牧业新路子。利用好农区的土地资源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大力推行草畜一体化发展模式。
(二十一)大力发展草产业。实施好相关政策,切实提升全市饲草料供给能力,创建草产业发展新业态,扶持壮大一批草业发展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
(二十二)推动草原牧区绿色发展。加快发展草原牧区绿色低碳产业,加大旅游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力度,提升自然景观质量。推进草原生态修复产业化发展,引导更多的农牧民参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并从中受益。支持达茂旗、固阳县等重点旗县创建具有草原文化特色的生态旅游项目。
六、文件要求实施的时间
自《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