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
政策政策

《关于印发包头市2021年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5/24 9.1k 阅读 100 点赞

一、背景依据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和工作任务目标,制定了《包头市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2021年,主城区500个居民小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同时加大分类运输体系建设;厨余和餐厨垃圾协同处置项目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建设可回收垃圾分拣中心。外五旗县区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实现全覆盖,50个居民小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市农村牧区至少有150个行政村(嘎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成立专门机构。2021年4月底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本地区单位党政一把手牵头,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完善规章制度。6月底前,各地区着眼辖区实际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和规范要求。

(三)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体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个环节”全程分类。

(四)实施调度。市级要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班,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进展调度会,区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行会议,并按要求上报信息,总结报表等。

(五)开展验收工作。12 月 15 日前,市执法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验收办法,明确验收标准,并开展经验总结,查找问题和短板,制定改进措施,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

四、涉及范围

(一)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医院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写字楼、工业等大中小企业。

(三)沿街商铺:试行街道办事处所辖主次干道、小街巷、沿街各类商业店铺。

(四)居民社区:各地区结合环卫设施情况上报条件成熟、设施完善、物业管理规范居民社区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农村牧区:各地区结合环卫设施较好的行政村(嘎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推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五、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执行标准:按照《包头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在分类方法上,实行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注意事项:(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制度和制定实施方案,采取一把手负总责,在4月底前制定完成,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资金保障。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区财政要将垃圾分类工作运行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级政府要加大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开展。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地区要加强对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的企业和人员指导监督和考核,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班每月将对各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形成通报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有序开展。

六、关键词诠释

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通俗地讲,生活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一)投放分类收集垃圾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根据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垃圾产量等,对照标准,科学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合理布局有害垃圾存放点。

(二)完善垃圾分类转运系统。改造升级和扩建城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点)布局,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厨余垃圾由物业或社区集中存放到固定点位,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实施垃圾分类的地区(社区)根据实际建立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存放点。

(三)推动分类处置设施建设。新建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1 座;新建(租赁)可回收物分拣中心5座。同时,探索在有条件的居民社区设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与旧方案相比,此次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开展范围、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垃圾分类按照属地管理,各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辖区公共机构、相关企业、沿街商铺和居民社区为实施单位和部门,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工信、卫健、教育等部门会同各地区政府做好所监管单位和行业部门的垃圾分类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保障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