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和相关法律依据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年5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1〕2号),明确提出“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的工作要求。2022年5月10日,自治区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将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二)法律依据
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
3.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1〕2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共二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的目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第二章调查范围和权限,共四条,包含市级、旗县级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和实施权限,并对调查范围进行了明确。还对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组成、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三章组织实施,共十三条,包含市级、旗县级政府调查组的成立及组长的选定,调查组主要职责,调查组的权利义务及火灾涉事人员的权利义务,调查组下设小组成立及工作职责。第四章整改评估,共三条,包含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对火灾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第五章附则,共二条,包含规定执行、试行的时间及期限说明。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文件执行范围
包头市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或较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
1.铁路、港航、民航部门管辖区域的火灾;
2.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3.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4.军事设施火灾;
5.草原、森林火灾;
6.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实施时间
2023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