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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07/25 6.4k 阅读 271 点赞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依据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

国务院公报2023年1号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坚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目标。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着重强调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

2021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2012年,包头市出台《包头市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建立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信息、宏观经济等综合基础库,面向机关部门提供数据共享交换,逐步向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开放服务。

2021年以来,包头市组织开展建设智慧城市,搭建包头市(智慧城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面向全市各旗县区政府、委办局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二、文件出台目的

为推动全市公共数据市场化改革,提升公共数据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包头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共10章56条,主要规定公共数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数据编目、数据收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等内容。

1.明确了公共数据定义、数据共享开放运营、职能部门的管理机制等。一是规定了公共数据是指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涉及国家秘密除外)。二是公共数据使用方式。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和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公共数据运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挖掘公共数据市场化应用场景,实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并提供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三是职责分工方面,明晰了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数据开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数据开放主体,探索设立公共数据首席代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2.明确了公共数据采集、治理、分级分类等标准。一是公共数据收集与治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根据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收集数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收集数据,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二是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和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发布和动态更新本市公共数据总目录。旗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参照市公共数据总目录执行。

3.明确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内容。

公共数据共享。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以“场景明确、授权使用、最小够用、规范使用、专事专用”为原则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并承诺其真实性、安全性、合规性。应建立共享数据管理机制,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公共数据开放。遵循需求导向、创新发展、安全有序的原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公共数据的开放类型和开放条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和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在农业、工业、交通、医疗、金融、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开发利用、合规流通,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价值。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运营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被授权运营单位实施年度、季度监督考核管理。被授权运营单位应当建设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

4.明确了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坚持统筹协调、权责统一、分类分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规定,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警、响应、支援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保障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5.明确了公共数据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监督管理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数据质量、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运营、数据安全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监督市本级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定期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数据收集与更新、数据质量、共享开放、数据安全等情况考核评价。进一步限制了公共数据使用主体的行为。法律责任明确了大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使用主体的责任,更好地发挥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公共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内蒙古驻包等单位,参与本市公共数据收集、管理和应用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