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了持续推进和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促进市级与旗县区更好履职尽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包府办发〔2023〕170号)。
二、编制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包头力量。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市级财政事权、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旗县区财政事权三个层面,根据总体要求和自然资源工作特点,划分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的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自然资源领域履行职责提供有利组织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二是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强化资金保障,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三是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和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