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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24/02/05 1.9w 阅读 435 点赞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属国企意见建议,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审议,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与附则8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及责任追究的对象和遵循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境外经营投资,转让产权、股权、资产等方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明确了资产损失认定方式及损失认定标准。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化。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属国企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对责任追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第八章是附则。

三、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不同之处

(一)责任追究情形方面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在第十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九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一条“(十)未按规定新设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认定方面

《办法》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不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孰低认定,下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至1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及以上至3%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价值在1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及以上。”

由于包头市属国有企业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规模不同,经与自治区国资委协商,按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不高于自治区标准的原则,将我市《办法》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修改为:“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孰低认定,下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及以上至3%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及以上。”

(三)责任追究处理方面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实际,一是将第三十一条“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内容改为“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二是在第三十一条九种容错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两种情形“(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项目投资、资产(股权)转让划转、投资并购等相关工作任务的。(八)为服务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政府债务化解等重点工作进行融资、担保和资金拆借行为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