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为便于政策更好执行,现就市政府已印发的《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
2016年以来,国家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提出从政府公共权力纵向配置角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又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6号),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对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同时,自治区也先后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 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6号),将中央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并相应对自治区与盟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保障标准进行了明确。之后,中央、自治区一直在陆续出台教育、科技等分领域的改革方案。
按照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我市于2019年7月印发了《包头市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包府发〔2019〕34号),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出台了《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划分市与旗县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
二、起草过程和改革目标
认真研究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路径以及具体要求,并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学习借鉴全国各相关地区和自治区改革经验亮点,结合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自治区已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与我市共同财政事权财政分担政策现状,本着实事求是、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进行此次划分改革,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改革要求,稳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界定市与旗县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市与旗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标准合理适度、差别化分担和积极稳妥推进等五项基本原则,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1.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按照事权属性,对自治区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进行划分,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等13项纳入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等3项纳入市本级财政事权范围,公用经费保障 、免费提供教科书等2项纳入旗县区财政事权范围。
2.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支出标准。结合我市现行财政分担政策,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确定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中,有4个事项执行国家基础标准、5个事项在国家基础标准之上自治区出台相关补助政策、2个事项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4个事项在国家及自治区标准基础上包头市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补助政策、3个事项需要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3. 规范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统一分档分担、按属地和比例以及按因素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其中,一是对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5个事项我市应负担部分,统一实行市本级与旗县区分档分担办法;二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等2个事项我市应负担部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本级和旗县区分别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等6个事项,统筹中央、自治区以及市本级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具体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四)保障措施
为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运用、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六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