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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 包府办发〔2024〕127号 2024-12-27 2024-12-30

2024/12/27 9.7k 阅读 468 点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批次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24年12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已有新的替代政策文件出台并明确旧文件废止时间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并于2025年3月底前印发执行。

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对本区域、本部门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