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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04/29 1.2w 阅读 374 点赞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司法部的相关要求,结合“减证便民”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包头市在2018年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完成了第二轮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与上轮清理保留的183项证明事项相比,本轮依法动态调整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70项,保留71项,取消42项,压减率达61.2%。

一、清理证明事项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3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的相关要求,对市本级部门索要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有哪些?

(一)保留的证明事项(71项)

1.设立依据为法律的23项,设立依据为行政法规的14项,按照清理原则予以保留。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2.设立依据为国务院部委规章的31项,设立依据为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的2项,自治区厅局规范性文件的1项。部委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处于现行有效状态,市级部门无权对其进行处置,实施单位表示取消后会造成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暂时予以保留,待上级出台新规定后再予以调整。

(二)取消的证明事项(第二批42项)

1.设立依据为法律的4项,行政法规的4项,部委规章的19项,部委规范性文件的1项,自治区级规范性文件8项,市本级规范性文件2项,建议取消的原因为上级已公布取消、实施单位在工作实践中已不需要、可以通过法定证照、告知承诺、部门间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如,申请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无需提供“家庭困难证明”。

2.其余4项无设立依据,属工作实践中实施单位自行提出的要求,按照清理原则一律予以取消。如在编事业单位考生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再索要“事业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三、如何继续巩固“减证便民”行动成果?

各部门、单位要通过本部门网站集中公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对于保留的证明事项,各部门、单位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要尽快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做好内部培训、衔接和执行工作,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建立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四、投诉举报方式

除通过文件后公布的各部门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外,司法部开通了“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网址:http://www.12348.gov.cn),群众可通过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对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各类证明问题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在收到群众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问题后,及时在线转送相关地方和单位予以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