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包头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个月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可来电或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
受理地点: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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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包头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
包头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压实各方责任,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含旗县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附属设施建造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建设活动;
(四)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和改造维护工程(城市主要干道沿线临街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工程,无论工程投资额、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施工许可限额标准,均须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五)其他按规定纳入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监管的建设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街镇吹哨、部门报到、行业督导”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闭环管理的监管体系。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属地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辖区内小散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保障监管经费和人员配备;
(二)健全街镇吹哨、部门报到响应机制,明确辖区住建、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镇监管职责边界,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街镇监管难题;
(三)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督促属地部门、街镇落实监管责任;
(四)统筹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为基层提供安全检查、技术评估等专业支撑,弥补基层监管力量不足;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作为吹哨报到发起主体,履行以下核心职责:
(一)统一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按行业、风险等级分类管理;
(二)组建网格化巡查队伍,开展日常全覆盖巡查,简易隐患现场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启动吹哨程序;
(三)精准向属地住建、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吹哨,明确问题类型、处置要求和时限,跟踪处置全过程,形成吹哨—报到—处置—反馈—销号闭环;
(四)组织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明确物业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核实整改结果;
(五)配合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做好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市住建局是全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统筹指导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和高风险工程判定标准;
(二)督导旗县区政府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监管属地责任,指导全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专项督查;
(三)为街镇、属地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四)协调指导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九条 市城管局是全市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城市管理领域执法统筹指导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小散工程违法建设(私搭乱建、占道施工、渣土乱倒等)执法标准和处置流程,督导旗县区城管局严格执法;
(二)指导旗县区城管局查处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
(三)配合市住建局开展全市小散工程联合专项整治;
第十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民政、教育、卫健、商务、文旅、市场监管、体育、交通、民宗局等)为本行业领域内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督导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施工专项要求,指导行业内建设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督导旗县区对应行业部门开展本行业小散工程安全督导检查,统筹掌握行业内小散工程整体情况;
(三)配合市住建局开展行业内小散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提供行业专业指导,协调解决行业专属监管难题;
第十一条 旗县区住建局为本辖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和执法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局工作要求,对辖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开展专业核查,重点检查施工方案、安全防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24小时响应街镇吹哨,现场排查安全隐患,提出专业整改意见,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指导街镇开展小散工程安全巡查,为街镇社区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监管台账;
第十二条 旗县区城管局为本辖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24小时响应街镇吹哨,对违法建设(私搭乱建、占道施工、渣土乱倒)行为现场核查,依法采取责令停工、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城市管理领域日常巡查,对街镇移交的违法线索快查快处,当日反馈处置结果;
(三)建立辖区执法台账,配合属地住建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处置行业部门移送的城市管理领域违法线索。
第十三条 旗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民政、教育、卫健、商务、文旅、市场监管、体育、交通、民宗等)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督导和协同监管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行业内建设单位在街镇完成信息登记后进行行业报备,建立本行业小散工程管理台账;
(二)24小时响应街镇吹哨,现场指导行业内小散工程隐患整改,提出专业督导意见;
(三)开展行业内小散工程日常督导巡查,发现施工安全、城市管理等违法违规问题,当日移送属地住建、城管部门并告知街镇;
(四)配合属地住建、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促落实行业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全市各工业园区作为属地管理核心主体,负责工业园区内各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工业园区内小散工程(含限额以下建设项目、企业内部维修改造、零星作业等)的信息登记、日常检查、隐患处置、完工核销全流程监管,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 。
(二)在工程开工登记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施工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义务,核查施工方资质、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
(三)对照施工设施与消防安全标准开展常态化检查,对发现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跟踪闭环;对拒不整改或重大隐患,依法上报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处置 。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含投资个人)履行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严禁约定以包代管、恶意低价发包、强迫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条款;
(二)工程动工前,必须到项目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理信息登记,行业领域内工程同步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未登记、未报备不得开工,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禁止实施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在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张贴信息登记、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生产承诺书、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作业的,立即制止并要求整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五)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安全标准;
(六)鼓励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高风险小散工程原则上应当委托监理;
(七)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登记部门申请销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作为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不得承接未办理信息登记或违法违规的工程项目,进场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提交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施工前制定针对性安全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告知施工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三)特种作业(电焊、气割、起重、有限空间等)必须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四)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围挡,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与非施工区域有效隔离;严格保护施工范围内通讯、电力、供水、油气等公共设施,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装备;
(六)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建立排查台账,纠正“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七)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清理作业区域易燃可燃物;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八)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小散工程,不得使用未培训人员作业;
(九)接受属地、行业部门及住建、城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隐患整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各部门应保障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监管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为基层提供安全检查、技术评估等专业支撑,重点覆盖高风险工程和基层监管薄弱区域。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牵头建立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信用管理机制,将建设、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步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实施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将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监管工作纳入全市安
全生产考核体系,对职责落实到位、吹哨报到机制运行顺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履行职责、拒不响应吹哨、处置拖延的,予以通报批评,依规依纪追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投资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包括承接工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类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信息登记流程、巡查频次、执法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