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不断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按照科研规律,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使他们安心科研工作,让科研经费真正成为创新的“助推器”。进一步从职责分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8个方面,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三、主要内容
《关于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包括:职责分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改进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支持方式、改进科研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8个方面内容。
一是职责分工方面。重点明确了科研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地区)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市科技局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较自治区《实施意见》,增加了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地区)的职责。
二是经费管理自主权方面。重点就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探索实施经费包干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较自治区《实施意见》,增加了对财政科研经费少于10万元(含)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类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探索推行经费包干制的规定。
三是改进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方面。明确了加快经费拨付进度、优化结余资金管理制度要求。较自治区《实施意见》增加了对旗县区拨付时限不得超过30日的要求。
四是加大科研人员激励方面。就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进行了明确。
五是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方面。重点对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进行了规范。较自治区《实施意见》,增加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备案。”的内容,依法取消了“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内容。
六是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方面。主要是对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了明确。
七是改进科研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主要是对健全科研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
八是组织实施方面。重点对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