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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1 7.5k 阅读 183 点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工作以“科学储备,保障应急”为前提,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储备、资源共享、统一调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物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包头市减灾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制度,确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分工和统筹全市应急物资调配,协调与周边盟市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合作,必要时请求国家、自治区支援应急物资,指导各旗、县、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包头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和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应按照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作职责,根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实际需要,并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和物资需要,依照国家、自治区及本行业应急物资储备相关规定,确定所需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数量及规格,并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根据职责组织调拨和使用。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确定的相关物资标准执行。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储备粮的计划管理工作;负责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成品油、煤炭等重要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和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协调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衣服、被褥等救灾物资生产能力的储备;负责食盐的保障工作;负责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国家、自治区工信部门采购应急短缺医疗物资。

(三)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处置、治安防控、反恐、防爆、秩序维持等应急物资储备。

(四)市财政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保障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前期治理防治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和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储备相关处置物资。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处置其他突发事件所需大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调用保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转移人员、应急物资运输所需车辆,公路、桥梁抢险除险所需工程物料、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调用保障。

(九)市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工程险情应急处置及水毁工程修复的物资储备保障。

(十)市农牧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化肥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综合协调及肉类、蔬菜等“菜篮子”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

(十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应急储备保障。

(十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保障;负责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物资及相关装备的储备;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的储备;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矿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

(十四)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初期火扑救物资及相关装备的储备保障。

(十五)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

(十六)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

(十七)包头供电局:负责电力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

(十八)包头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部分救灾生活物资储备;国(境)内外红十字会、民间组织、爱心企业、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提出分发建议;红十字会志愿者以及红十字蓝天救援队救援装备物资储备。

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装备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第八条 旗、县、区政府(管委会),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

第三章 物资储备

第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社会储备等形式。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采购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实物储备。商业储备采取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协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紧急情况下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社会储备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条 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任务的单位以及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动态管理数据库,实时对接市应急指挥调度平台,每年7月末和下一年度1月末前将应急物资储存情况通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物资台账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以物易物、折价处理、返厂轮换、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失去使用价值、超过储存期限的应急物资进行定期轮换,对损耗物资及时补充,确保足量够用、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因无法轮换等原因报废,应按有关规定销毁。报废的应急物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处置。达到规定限额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物资调用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保障急需”的原则,合理选择应急物资调用地点和物资种类。通常情况下,各单位自行调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需要调用多个单位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统一调用应急物资时,由各级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政府要求统一调用。

第十五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受灾旗、县、区应先动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本级应急物资不能满足抗灾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市级相关机构或部门申请调拨。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和单位接到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后,应立即调拨,不得拖延贻误。

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使用完毕或报废处置后应及时归库或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储备能够满足应急处置需求。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资源,建立各类交通工具和应急队伍的数据库,调动各方面运输能力,形成以陆地、水上、空中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立体运输网络,根据运输任务、地形特点、气象条件等情况,充分发挥各种运力的优点,确保应急物资运输及时、高效。

第十九条 当应急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可以实行“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所需资金。属于财政经费保障范围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先拨付使用,后补办相关手续。中央、自治区驻包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 应急物资储备相关经费应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严格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补贴、储备、运输及储备库建设等,严禁挪用或占用。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县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应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

(二)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三)应急物资遗失、人为损毁;

(四)延误应急物资调用;

(五)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应急物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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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