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安排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19〕34号)文件等精神,结合包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市与旗县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础标准,规范市与旗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中央、自治区确定的改革路径和方式,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级财政财力状况等因素,明确市与旗县区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适度加强市本级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旗县区政府(管委会)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切实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清醒认识当前我市经济形势,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我市各旗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明显的实际,市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向重大民生事项倾斜,向保障基础标准部分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按照中央、自治区要求,加强与分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有序推进改革进程。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改革精神及事权属性,在自治区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的基础上,将其中13项确定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3项确定为本级财政事权、2项确定为旗县区财政事权。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5项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统一实行市本级与旗县区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稀土高新区,市、区比例3:7;第二档包括昆区、青山区、石拐区、白云矿区、九原区、固阳县、达茂旗7个旗县区,市、区比例5:5;第三档包括东河区、土右旗2个旗县区,市、区比例6:4。此前,我市出台与此分档分担比例不一致的全部照此执行。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上述分档分担比例由市本级财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其余8项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按项目、按因素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规定部分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我市按8:1:1分担,自治区已出台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5:5分担。我市分担的国家标准内所需经费的10%部分及自治区出台政策所需经费的50%部分由旗县区负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我市今后如制定免费提供我市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旗县区负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我市按5:2.5:2.5分担,自治区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5:5分担。我市分担的国家25%部分、自治区50%部分以及我市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属学校由市本级负担,旗县区所属学校由旗县区负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待中央、自治区确定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补助标准后,再确定支出责任和分担方式。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我市目前无此事项。今后如涉及此事项,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6:4进行分担。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规定部分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国家规定部分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我市按8:1:1分担,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5:5分担。我市分担的国家10%部分及自治区50%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负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规定部分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相关政策。国家规定部分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我市按8:1:1分担,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5:5分担。我市分担的国家10%部分及自治区50%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负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我市按8:1:1分担。我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负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规定部分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相关政策。国家规定部分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我市按8:1:1分担,自治区已出台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5:5分担。我市分担的国家10%部分及自治区50%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属中学由市本级负担,旗县区中学由旗县区负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各旗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我市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主要依据年末常住人口数、登记就业人数、登记失业人数、地方投入情况、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在国家基础标准上适当提高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我市已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相关政策。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参保缴费补贴部分,由自治区与我市按5:5分担。我市分担的自治区50%部分及我市已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6:4进行分担。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我市按8:1:1分担。我市分担的10%部分,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6:4进行分担。其中高校、高职学生医疗保险补助经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12.医疗救助。自治区制定医疗救助的基础标准,各旗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我市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我市按8:1:1分担。我市分担的10%部分,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6:4进行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规定部分执行自治区已出台政策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包头市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我市按8:1:1分担,自治区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5:5分担。我市分担的国家10%部分、自治区50%部分以及我市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6:4进行分担。其中独生子女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我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我市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16.受灾人员救助。执行中央、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旗县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除中央、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外,我市依据受灾人数、受灾面积等因素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旗县区负担。
17.残疾人服务。执行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我市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执行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我市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主要依据自治区要求和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其中,农村危房改造需要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照自治区要求安排配套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分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引领。各地区、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领导。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旗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增强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各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市以下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各旗县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各旗县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标准和包头市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标准和包头市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局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自治区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市本级财政根据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各旗县区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运用。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六)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