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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4/11 7.8k 阅读 502 点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体系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2.5 应急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事故报告

4.1 事故分级

4.2 事故报告

4.3 报告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应对

5.2 分级响应

5.3 先期处置

5.4 分级处置

5.5 现场处置重点

5.6 信息发布

5.7 应急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污染物处理

6.2 生产秩序恢复

6.3 人员安置

6.4 保险理赔

7 调查分析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 技术支持与保障

8.4 运输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8.6 物资装备保障

8.7 经费保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宣传、培训和演练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煤矿企业生产及管理情况,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减少因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导,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体系

包头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指挥机构,本预案的所有应急处置工作均应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如有特殊情况总指挥不能到任时由副总指挥代为行使职权。成员单位由有关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包头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

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包头支队。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1 市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主要职责:

(1)在市委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配合做好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较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事故相关信息,接收、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并督办落实;

(5)向国家有关方面和毗邻省区请求支援;

(6)完成市委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2)收集报送煤矿事故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

(3)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

(4)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后,成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和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主要负责人兼任或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稳组、舆论宣传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等9个工作组(具体职责见附件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旗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旗县区级应急指挥体系应参照市应急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配备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5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煤矿事故风险的监测预报,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气象预警:市气象局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告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能源局。

(2)山洪预警: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山洪等相关信息的监测,矿区附近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能源局。

(3)地质灾害预警: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并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4)地震预警: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能源局。

(5)日常预警: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单位职责,督促指导各煤矿做好危险源监测监控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旗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

3.2 预警分级

根据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权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会商,当经分析评估确认煤矿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当达到一般预警级别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达到较大预警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达到严重及以上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根据煤矿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3.3.2 发布内容

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4 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3.4 预警行动

3.4.1 煤矿企业预警行动

(1)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4)一旦发生煤矿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4.2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预警行动

煤矿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的人群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5)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等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6)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7)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群做好应对工作;

(8)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9)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救援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10)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事故报告

4.1 事故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事故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煤矿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旗县区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应急值守电话。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报送事故情况。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报送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较大事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能源局、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一般事故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每级报送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应急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报送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4.3 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主要包括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生产状态、证照情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煤矿事故类别分为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

(4)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安全升井人数,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涉险人数、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进行通报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外事办。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应对

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旗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应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请求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支援,配合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

5.3 先期处置

5.3.1 煤矿企业

5.3.2 旗县区人民政府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2)根据分析研判,在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保证设备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转;

(5)保证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按煤矿事故级别,启动旗县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超出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5.4 分级处置

5.4.1 Ⅳ级应急响应处置

当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视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5.4.2 Ⅲ级应急响应处置

当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息。

5.4.3 Ⅱ级应急响应处置

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救援组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市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息。

5.4.4 Ⅰ级应急响应处置

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救援组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报送国务院请求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区域、影响严重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旗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旗县区,实行区域联动。

5.5 现场处置重点

针对煤矿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负责部门单位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障事故发生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者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煤矿事故必须由接受过应急救援培训并开展日常训练的人员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救援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露天煤矿边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煤矿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5.6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事故信息的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7 应急结束

5.7.1 应急结束条件

(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正常工作秩序基本恢复,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伤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决定响应结束。

5.7.2 应急终止程序

(1)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响应终止后,进入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程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污染物处理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由善后处置组配合企业及时全面彻底清理和统一收集,并督促企业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普通废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对于危险废物的污染物要求企业请有资质的回收单位收集处理。

6.2 生产秩序恢复

确定企业完成事故现场清理,事故隐患已经清除,环境符合规定后,应尽快消除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做好重建各项工作。

如果事故只造成人员轻伤、设备损坏等,影响较小。对受事故影响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先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由企业决定采取报废、拆除、重置或积极修复等措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才使用。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影响较大。事故应急结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事故现场范围,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事故调查处理并有事故调查报告和结论后,企业恢复生活前再制定详实的恢复方案,依法依规恢复生产。

6.3 人员安置

善后处置组配合企业做好人员安抚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应急财产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等事项。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和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4 保险理赔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企业和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和体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督促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受害者予以合理赔偿。按照保险理赔机构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7 调查分析

按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煤矿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结束后通过现场勘查、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在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有关部门单位和旗县区负责本部门、本区域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3)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8.2 队伍保障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分钟。

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或险情时,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伍应当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召请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抢险救援需要,请求自治区内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8.3 技术支持与保障

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煤矿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等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全市煤矿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托重点企业储备一定数量先进救援装备、设备,储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相关图纸,并指定专人管理。

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各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定配备救援装备并及时更新补充。根据煤矿事故抢险救援需要,可临时征用有关企业的设备设施。

8.4 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旗县区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8.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8.6 物资装备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特种救援装备、器材的调度,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及应急资源共享,指导、协调综合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旗县区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4)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煤矿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8.7 经费保障

(1)市、县(区、旗)两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企业负责列支。

(2)煤矿生产安全企业应按要求提取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

(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

9.2 宣传、培训和演练

9.2.1 公众信息宣传

(1)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应急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煤矿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9.2.2 培训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各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3)各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9.2.3 演练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2)各有关旗县区、部门、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各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在《包头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9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包头市煤矿企业情况

4.风险评估结果

5.预案体系与衔接

6.应急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7.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8.应急救援装备情况统计表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10.包头市煤矿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11.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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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