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响应分级
1.7 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2.5 应急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重点
4.4 应急支援
4.5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污染物处理
5.2 生产秩序恢复
5.3 人员安置
5.4 保险理赔
5.5 事故调查及经验总结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公众应急能力保障
6.6 其他保障
6.7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及管理情况,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恐怖事件等引发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减少因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导,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重大事故(Ⅱ级响应)、较大事故(Ⅲ级响应)、一般事故(Ⅳ级响应)。事故分级如表1-1所示。
表1-1 事故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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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级 |
条件 |
控制事态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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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Ⅳ级响应) |
造成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人以上3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一般社会影响等事故。 |
事故危害和影响局限于旗县区人民政府,不需要调配市级资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托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力量便能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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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 (Ⅲ级响应) |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
事故危害和影响较大,超过旗县区人民政府自身救援力量,但仍局限于包头市范围内,通过市人民政府调集内部资源以及协调市内其他企业救援力量可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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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Ⅱ级响应) |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
超出市人民政府控制能力的,只有借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力量才能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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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 (Ⅰ级响应) |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0人以上)的,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
由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控制。 |
1.6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包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
1.7 预案体系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旗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及相关的专项预案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本预案上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下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机合理衔接。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体系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指挥机构,本预案的所有应急处置工作均应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如有特殊情况总指挥不能到任时由副总指挥代为行使职权。成员单位由有关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包头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
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包头支队。
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9个应急工作组。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2.3 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旗县区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旗县区应急指挥体系应参照市应急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5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障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旗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2 预警
3.2.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监管,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单位职责,督促指导各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危险源监测监控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旗县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
各级各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较重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2 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2.3 预警调整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3.2.4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当经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当达到一般预警级别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达到较大预警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达到严重及以上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
(2)发布内容
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3.2.5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6 预警解除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和处理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旗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主要包括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生产状态、证照情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非煤矿山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中毒和窒息、溃坝、其他;
(4)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安全升井人数,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涉险人数、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进行通报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外事办。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3.3.2 信息处置与研判
根据信息接报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来判别事故是否达到响应启动的条件,决定启动哪一级别响应。
若未达到响应启动条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作出预警启动的决策,做好响应准备,实时跟踪事态发展,确保能迅速地进入应急响应程序,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响应启动后,注意跟踪事态发展,科学分析处置需求,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现场做出准确有效的处置措施,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各级预案相应级别标准的应急响应,并按预案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履行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4.2 响应分级
当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视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当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息。
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救援组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市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息。
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救援组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报送国务院请求支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旗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旗县区,实行区域联动。
4.3 应急处置重点
4.3.1 工程抢险
开通特别应急救援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非煤地下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
4.3.2 人员搜救与救护
由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配合事故发生地旗县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搜救工作,同等条件下需优先救助妇女,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必要时,向自治区卫健委申请协调支援。
4.4.3 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协调支持。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与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障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等。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紧急避难场所。
(5)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4 警戒疏散
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下,进行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及事故非煤矿山企业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3.5 检测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3.6 技术支持
由生产安全及现场救援经验丰富的有关专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为后续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依据。
4.3.7 信息公开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事故信息的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支援
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救援。
现场应急响应升级后,现场指挥部应转换角色,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在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介绍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的情况。
(2)做好人员接待、生活保障工作(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等)。
(3)做好或配合做好现场应急救援的后勤补给工作。
(4)安排部署、调配下属专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救援。
4.5 响应终止
4.5.1 响应终止条件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正常工作秩序基本恢复,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伤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经应急总指挥批准,决定响应结束。
4.5.2 应急终止程序
(1)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响应终止后,进入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程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污染物处理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由善后处置组配合非煤矿山企业及时全面彻底清理和统一收集,并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普通废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对于危险废物的污染物要求非煤矿山企业请有资质回收单位收集处理。
5.2 生产秩序恢复
确定非煤矿山企业完成事故现场清理,事故隐患已经清除,环境符合规定后,应尽快消除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做好重建各项工作。
如果事故只造成人员轻伤、设备损坏等,影响较小。对受事故影响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先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由非煤矿山企业决定采取报废、拆除、重置或积极修复等措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才使用。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影响较大。事故应急结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事故现场范围,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事故调查处理并有事故调查报告和结论后,企业恢复生产前再制定详实的恢复方案,依法依规恢复生产。
5.3 人员安置
善后处置组配合企业做好人员安抚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应急财产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等事项。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和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4 保险理赔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企业和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和体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督促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受害者予以合理赔偿。按照保险理赔机构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5 事故调查及经验总结
按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在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有关部门和旗县区负责本部门、本区域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3)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充分依靠专业救援队伍、必要时协调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同时,非煤矿山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还应当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
(2)矿山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并建立信息及资源共享平台。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非煤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等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全市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托重点企业储备一定数量先进救援装备、设备,储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
6.4 物资装备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特种救援装备、器材的调度,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及应急资源共享,指导、协调综合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旗县区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4)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5 公众应急能力保障
6.5.1 公众信息宣传
(1)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非煤矿山企业与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5.2 培训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5.3 演练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2)涉及非煤矿山旗县区、有关部门单位、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6 其他保障
6.6.1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区域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参加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旗县区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6.2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6.3 资金保障
(1)市、涉及非煤矿山的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非煤矿山企业负责列支。
(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企业应按要求提取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
(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6.6.4 社会动员保障
旗县区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故发生地旗县区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6.5 生活保障
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企业负责列支。
6.6.6 气象环境保障
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7 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在《包头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9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包头市非煤矿山企业情况
4.风险评估结果
5.应急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6.周边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7.应急救援装备情况统计表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9.包头市非煤矿山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10.应急资源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