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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2023/05/11 4.5k 阅读 365 点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1.6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1.7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监测与风险分析

3.3预测

3.4预警

3.5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4扩大响应

4.5安全防护

4.6应急联动

4.7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善后处置

5.3生态环境恢复

5.4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装备保障

6.4资金保障

6.5通信和信息保障

6.6交通与运输保障

6.7治安保障

6.8技术保障

6.9医疗卫生保障

6.10责任保险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宣传培训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8.1预案制订

8.2预案修订

8.3预案备案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3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件4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5包头市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6包头市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7包头市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8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体系图

附件9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附件10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重要论述。为有效衔接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内政办发〔2022〕90号)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0〕68号)

《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包府办发〔2014〕76号)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环境风险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机制。

1.3.2属地为主、协调联动

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以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主,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利用专业优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环境影响,最大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3.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不断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应急队伍,增加应急财力,装备应急物资,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能力,规范业务操作,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4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整合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等资源,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最大化地利用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与辐射活动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包头市核与辐射事故处置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1.5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1.5.1突发环境事件

因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危及人体健康、影响饮用水水质等环境污染事件;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废气、废水、固废、危险化学品和有毒化学品泄露等环境污染事件。

1.5.2次生环境事件

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大面积泄露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1.5.3衍生环境事件

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跨区域(国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我市的情形。

1.6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组成,各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6.1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包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

1.6.2旗县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等。

1.6.3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或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

1.7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现场救援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金融办、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包头支队、包头机场公司、呼铁局包头车站、包头日报社、包头广播电视台、市水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包头分站、包头供电公司、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包头市燃气有限公司和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包头市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分析、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及重要决策事项,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指导、协调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发布的重要事宜和信息;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统筹,督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2.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成员单位应启动各自应急预案,按照附件2所确定的职责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2.4现场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总指挥人选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5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包头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设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和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包头支队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协调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包头分站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卫健委、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及责任单位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监测数据;协调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包头机场公司、呼铁局包头车站、包头供电公司和包头市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广电局、包头日报社、包头广播电视台、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和宣传。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专家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进行会商,形成应急处置意见。专家组由市政府应急专家库成员中按需求及时抽调组成,工作组设置、组成和分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主要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调查提供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环境隐患排查机制,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监管,严格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实施动态更新管理;推动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尾矿库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重点区域、高风险企业,编制和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加强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进一步完善与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巴彦淖尔等周边毗邻市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有效应对跨界和跨流域环境污染。

3.2监测与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卫健、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3.3预测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案例、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本市毗邻地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及时进行分析,根据预测情况研究制订具体防控措施,按照职责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3.4预警

3.4.1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相应预案,先行启动预案开展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专家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行业领域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影响时段和危害程度。

防范处置。污染处置组组织相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多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应急准备。污染处置组牵头组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综合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舆论引导。新闻宣传组牵头组织,及时准确规范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审慎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2预警分级和确定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市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预警,由市政府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确定。较大(Ⅲ级)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政府确定。一般(Ⅳ级)预警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确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4.3预警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对预警信息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地区。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对预警信息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报请自治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发布、调整和解除。

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预警时效等。解除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解除时间。

发布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台式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3.4.4 预警响应

IV级预警响应行动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的应对措施准备工作等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指导和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

Ⅲ级预警响应行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Ⅱ级预警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Ⅰ级预警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4.5 预警变更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或者终止预警。

3.5信息报告与通报

3.5.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3.5.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稀土高新区资源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同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2345政府热线、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一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要在事发后两小时之内报告自治区政府。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首次报告,可以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报告,总时限不得超过四小时。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经市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四小时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信息报告表

发事件

报告主体

报告上级

报告时限

依据

Ⅰ级、Ⅱ级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市政府

1小时内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市政府

自治区政府

2小时内

Ⅲ级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政府

2小时内

市政府

自治区政府

总时限4小时内

Ⅳ级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政府

2小时内

Ⅰ级、Ⅱ级

市生态环境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

2小时内

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Ⅲ级、Ⅳ级

市生态环境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4小时内

3.5.3信息通报

因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交通等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时通报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毗邻市人民政府。

3.5.4 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报告内容

初报应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责任追究等有关意见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见附件9。

(2)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网络、传真、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首选通过电话报告,同步及时补报书面报告,可直接联系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相关地图、图片、影像等资料。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政府、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同时,市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自治区政府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府同时启动《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和成员单位确保通信畅通,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给予技术支持,并配合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有关成员单位在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下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属地职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开展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2.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先期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政府核实后,启动《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应对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联合专家组指导开展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情况。

各成员单位在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下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2.3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场,协助制定处置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如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启动《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2.4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涉外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涉外事项,应急指挥部与涉外办公室建立信息联通机制,发生涉外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报告外事办,通过外事机构进行处置。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区、旗)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污染处置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同时向自治区和生态环境部报告。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相关联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污染处置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医学救援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经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发布,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政府负责。

4.3.7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8 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由市政府逐级上报提请国家相关部委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

4.4 扩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的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全权进行处置的同时,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市政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突发环境事件事态进一步发展时,由市政府申请自治区政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

当涉及包头市部分地区或包头市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影响,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宣布我市部分地区或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提请自治区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进入紧急状态。

4.5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发地周边实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和范围。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状况、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联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周边毗邻地区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健全与属地中央、自治区、市级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7响应终止

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并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时;事件现场周边的环境已恢复正常,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由市政府决定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善后处置

事件应急工作终止后,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3生态环境恢复

根据相关要求,在应急工作终止后,应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事件责任主体单位按照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以及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提出的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的建议,负责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5.4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件调查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按照专家组意见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如有特殊规定由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分析、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评价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

结论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告。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市、县(区、旗)两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形成市、县(区、旗)和有关企业的环境应急网络化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保障

市、县(区、旗)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和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建设应急资源保障体系。

包头市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主要依托相关部门、工业园区、国有大型企业、重点民营企业等单位的应急储备物资。

6.3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组成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施设备。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4资金保障

市、县(区、旗)两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期处置、生态修复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主体)单位承担。

6.5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县(区、旗)两级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必须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配备必要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广播、对讲机等,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有人接听,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6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治安保障

必要时按程序请求武警部队支援,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与公安部门共同维护现场治安工作。

6.8技术保障

组建环境应急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装备和监测先进技术的研发,推进建立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进一步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逐步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9医疗卫生保障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配备完善各类防护装备、报警装置、防寒装备、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6.10责任保险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的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防范化解投保企业的风险,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业园区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应结合实际,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各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环境应急演练完毕,牵头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主要评价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事件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现场处置的有效性、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适宜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以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评估报告应针对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全市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每年于12月15前将演练台账报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后,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应急人员对预案进行解读培训,使其熟悉部门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预案管理

8.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编、管理,并组织实施。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时间为每年一次,成员单位主要联系人因人事变动或退休等事宜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需及时将变动后的人员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因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当环境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市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8.3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响应:为控制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调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与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4.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包头市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6.包头市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7.包头市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8.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体系图

9.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10.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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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