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划分模式,促进市本级与旗县区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为不断提高包头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效率、加快构建包头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好各级人民政府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体现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自治区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本级负责,市内跨旗县区的地区性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旗县区负责。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逐步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工作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本级财政事权
1.公路。
(1)普通国道。市本级(含市属企业)承担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地方高速公路。市本级(含市属企业)承担地方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地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普通省道。市本级(含市属企业)承担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
水运绿色发展。市本级(含市属企业)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划,承担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铁路。
(1)干线铁路。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城际铁路。承担城际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承担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4.民航。
(1)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5.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本级承担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承担市邮政业安全中心的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市本级承担市级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园区建设、“快递进村”、人才建设、智能信包(快件)箱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完善市县乡村四级邮政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保障机制等事项的规划编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根据自治区制定的运输结构调整方案,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除中央、自治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承担全国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自治区执行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并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承担市本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管理工作。
(4)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承担市本级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二)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
(1)交通战备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市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同时负责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范围内具体执行事项。其余旗县区负责本辖区内具体执行事项。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道路运输站场。市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同时负责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范围内具体执行事项。其余旗县区负责本辖区内具体执行事项。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道路运输管理。市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组织协调职责,同时负责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范围内具体执行事项。其余旗县区负责本辖区内具体执行事项。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
(1)其他内河航道。市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同时负责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范围内具体执行事项。其余旗县区负责本辖区内具体执行事项。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同时负责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范围内具体执行事项。其余旗县区负责本辖区内具体执行事项。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市本级负责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范围内具体执行事项。其余旗县区负责本辖区内具体执行事项。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旗县区财政事权
1.公路。
农村公路。旗县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铁路。
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3.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旗县区负责协助市邮政管理部门管理邮政业安全监管综合体系建设、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具体事项执行实施。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旗县区承担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园区建设、“快递进村”、人才建设、智能信包(快件)箱、快递公共服务站等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建设、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综合交通。
旗县区承担本辖区内的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同时负责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旗县区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对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旗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调整,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旗县区政府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各旗县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旗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旗县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期间,市本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我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良性互动、务求实效。根据国家交通运输改革进度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情况,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市本级与旗县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