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住建局、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内建消〔2026〕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实际,现将部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通知如下:
一、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工业类建设工程厂房、仓库及附属办公楼、公寓、食堂等配套建筑抽查比例为100%。
二、除工业类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和验收备案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内建消〔2026〕12号)规定执行。
三、本文件执行后,凡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的通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外五旗县区参照执行。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