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祭祀用品的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决定》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一)大青山以南、黄河以北、哈德门沟以东、五当沟以西区域内;
(二)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
(三)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10举报。
市民如发现有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焚烧祭祀用品,毁损树木、草坪的,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可拨打民政部门举报电话:5618625、5618626。
目前,在禁放区域内,市和有关旗县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已全面停止受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业务;经营企业的许可证仍在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将不予换发新证。对于违反《决定》,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如市民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