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引导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现将全市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通告如下:
一、禁养烈性犬主要品种(与肩高体长无关)
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㹴、比利时坦比连犬、牛头㹴、凯丽蓝㹴、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含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二、禁养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犬肩峰最高处至地面的垂直距离)超过65厘米或体长(犬肩点至臀端外缘之间的距离)超过100厘米(含体高65厘米,体长100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本名录和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包头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