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对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行政机关单位一定要严格落实。
一、《意见》颁布施行的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二、《意见》颁布施行目标任务
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以及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意见》颁布施行主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1.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及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3.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旗县区各部门、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上述行政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出庭应诉,该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向对应的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抄送相关司法局(全面依法治旗县区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上述行政机关应指定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4.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案件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要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
5.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全面依法治旗县区委员会办公室要商请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旁听,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部门职责
1.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各行政机关应根据本意见建立要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要明确责任,要遵守法庭纪律,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2.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约谈问责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仅委托工作人员及律师出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并未及时落实和反馈的,由全面依法治市(旗县区)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3.加大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力度。全面依法治市(旗县区)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每个环节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市(旗县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增加考核内容的占分比重。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每发生一起,在年度考核分中扣减1分。
(四)加强宣传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各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的学习宣传,不断深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定期开展对行政应诉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注重选拔、配备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着重培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行政应诉队伍。不断提高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取得实效。
四、《意见》颁布施行涉及范围
(一)涉及到的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涉及到的案件范围: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及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涉及到的行政负责人: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五、《意见》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一是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宣传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二是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约谈问责制度和加大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力度。按照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并考核,并严格执行按月或季度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