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及自治区和我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的政策性文件精神,健全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顾问依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一)决策服务
1.为市政府及领导同志提供专项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
2.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3.按照市政府要求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4.为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二)日常法律服务咨询
1.为市政府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2.为市政府日常公文涉法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3.为市政府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4.为市政府提供法治培训或开展法治讲座。
(三)涉法涉诉案件咨询
1.为涉及市政府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2.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及办理意见;
3.为市政府的信息公开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及审查意见。
(四)文件审查服务
1.按照市政府要求为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签订的合同、协议、制发的文件提供法律审查意见;
2.定期清理市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分类处理,开展预警提示工作。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应由律所主任列席参加,提供法律服务,其他专题会议由值班律师列席参加。
(二)法律顾问对工作内容应以书面法律意见、口头法律意见、参会发表法律意见或电子文档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1.书面法律意见。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四份,市政府相关领导、市政府办公室法务科、市司法局法务中心、法律顾问律师各留存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2.口头法律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并交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务科和市司法局法务中心留存。
3.会议法律意见。参会律师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要做好工作记录。如参会人员或单位需要书面法律意见的,参会律师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附有准确、完整的法条内容,会后交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务科和市司法局法务中心留存。
4.承办案件。应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或仲裁委提交委托材料、答辩状、证据、代理词等,遵守法院或仲裁委的程序安排。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沟通协作,全力做好应诉等工作。结案后及时归档装卷,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义务向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告知解释说明。
5.值班制度。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为主,综合运用多种服务形式,建立法律服务工作台账。实行现场值班制度,值班律师应保证工作时间在岗,其他律师电话值班。如遇临时紧急事务,应保证工作的及时性。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一)市司法局按照《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结合全年法律服务情况核算支付服务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市政府办公室法务科和市司法局法务中心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联络机构,负责选派、联络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务科负责通知。法律顾问参加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和市司法局法务中心负责通知。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勤勉尽责,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由律所主任签字。市司法局严把法律服务的质量,对于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及时督导。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后可以获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活动,参与市政府确定的重要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调查研究;
(四)因承办委托的法律事务,需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要求相关科室予以协助配合,各科室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五)获得工作报酬;
(六)与市政府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客观告知市政府所承办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者虚假承诺;
(三)遵守保密规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信息,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从事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严格保管市政府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文件,保证不灭失、不毁损;
(八)与市政府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