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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8/15 1.2w 阅读 119 点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多措并举,防控结合

1.5.2 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级管理

1.5.3 部门分工,协同配合,联防联控

1.5.4 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快速反应

1.5.5 科学处置,以人为本,绿色防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职责任务

2.2.1 指挥部职责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 成员单位职责

2.2.4 专家组职责

3 灾害分级

3.1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3.1.1 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1.2 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1.3 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2 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3.2.1 特别重大(Ⅰ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3.2.2 重大(Ⅱ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3.2.3 较大(Ⅲ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3.3 外来入侵物种分级

3.3.1 恶性入侵(Ⅰ级)

3.3.2 严重入侵(Ⅱ级)

3.3.3 局部入侵(Ⅲ级)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

4.1.1 预防管理

4.1.2 监测监控

4.1.3 预测预报

4.1.4 检疫御灾

4.2 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

4.2.1 监测预报

4.2.2 预防控制

4.3 预警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响应

5.2.2 Ⅱ级响应

5.2.3 Ⅲ级响应

5.3 现场处置

5.4 基本应急措施

5.4.1 重大危险性本土林草有害生物

5.4.2 检疫性和重大外来林草有害生物

5.5 灾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5.5.1 灾情报告

5.5.2 信息发布

5.5.3 舆情处置

5.6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分析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队伍建设

7.5 通讯保障

7.6 安全防护

7.7 监督与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性和暴发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林草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保护林草资源和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控机构,提升能力,全面监测,严格检疫,科学防治,建立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防控应急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处置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事件,为筑牢我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强保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05年)

《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1997年)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

《林业和草原主要灾害种类及其分级(试行)》(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部分摘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多措并举,防控结合

强化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及科教宣传工作,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1.5.2 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级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并指导全市各级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1.5.3 部门分工,协同配合,联防联控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按分工责任,密切配合,协同行动,保证预案实施快速有效。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与周边盟市、旗县区的沟通交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1.5.4 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快速反应

加强各级林草灾害防控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到快速响应、紧急处置、有效控制。

1.5.5 科学处置,以人为本,绿色防控

要结合实际科学决策,充分利用先进、绿色技术手段控制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可持续治理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包头市人民政府成立包头市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由市有关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成,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包头海关、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车站、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兼任,市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林业和草原局二级单位和科室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实际情况成立专家组,由林草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园林等有关领域专家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林草重大林草有害生物应急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旗县区指挥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2.2 职责任务

2.2.1 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

负责批准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

负责全市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的统一指挥,组织、部署和落实本预案的执行;

负责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全市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旗县区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求。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召集承办市指挥部办公会议,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负责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和分析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报信息,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协调和解决旗县区指挥部的请示和应急需求,督导受灾旗县区落实防控应急措施;

负责组织筹建应急专家组和应急防控队伍,承担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重大林草有害生物事件舆情的应对处置;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上报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有关材料、文件和信息,并及时传达给有关领导。协助市指挥部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防治应急职责,协调解决市指挥部及灾害发生地区在防治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急迫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预案启动过程中涉及的辖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负责协调落实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统筹安排建设监测、检疫、防控设施和设备。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在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及涉疫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维持社会稳定,必要时由公安部门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救灾资金,保证防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对防治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落实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防控装备、物资储备以及灾后恢复等所需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好参与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组织协调本系统人员参与应急响应行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群测群防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根据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发生重大林草生物灾害地区的空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开展应急监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木制品的使用管理,不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木材、电缆盘等木制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负责指导修复公路,保障防治物资和器械的运输通畅,根据防控应急工作需要,协同征用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及时开通应急通道;对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植物检疫证书随货运寄。

市水务局:负责灾区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本系统职能范围内所营造的经济林(果树)、苗圃和草地(牧场)等的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监测农区有害生物灾害动态,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牧交错带的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损失评估和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对全市旅游景区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安全生产、市场经营、安全防范等工作的监管和宣传;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好旅游景区安全防范和疏导等相关工作,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在防控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开展涉及人间疫情防治工作等工作。根据草原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依法发布鼠疫疫情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市级救灾物资的分配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相关生产生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技术鉴定、诊断灾情、危险评估,组织实施灾害防控、检疫封锁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负责收集、核查、汇总灾情和应急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发布动态监测信息;负责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采购、储备、管理、调度应急储备物资;负责防控基础设施建设。

市气象局:负责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天气预报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影响灾害防治的天气过程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系统建成区内园林绿化方面林草有害生物日常监测和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开展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包头海关:依法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工具、木质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检疫,严防重大外来林草有害生物入侵,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

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车站、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负责执行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林草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植物检疫证书》,协助森检机构做好复检工作,在本预案启动后,确保应急救灾物资按时运达。

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工作,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2.2.4 专家组职责

负责对林草有害生物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供咨询;参与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工作;开展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相关科学研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灾害分级

3.1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划分为三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交叉感染人畜的;

(2)国外新传入我市且国内无分布的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

(3)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含2个)旗县区发生,成灾面积在4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3.1.2 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新发生的;

(2)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含2个)旗县区发生,成灾面积在2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含2个)旗县区发生,成灾面积在3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3.1.3 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我市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重点预防区发生新疫情的;

(2)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苏木乡镇发生,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苏木乡镇发生,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3.2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划分为三个等级。

3.2.1 特别重大(Ⅰ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1)全市3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鼠或虫灾害并达到防治标准,或者2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鼠或虫灾害并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2)全市100万亩草原发生草原病害或毒害草危害,且病害感病株率在10%以上,毒害草覆盖度在50%以上,对草原资源及其环境造成巨大损失与严重影响,危害范围在1个以上旗县区;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一级灾害的灾情。

3.2.2 重大(Ⅱ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1)全市2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鼠或虫灾害并达到防治标准,或者1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鼠或虫灾害并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2)全市60万亩草原发生草原病害或毒害草危害,且病害感病株率在6%以上,在10%以下,毒害草覆盖度在25%以上,50%以下,对草原资源及其环境造成较大损失或明显影响,危害范围在1个以上旗县区;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二级灾害的灾情。

3.2.3 较大(Ⅲ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1)全市1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鼠或虫灾害并达到防治标准,或者7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鼠或虫灾害并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2)全市30万亩草原发生草原病害或毒害草危害,且感病株率在3%以上,在6%以下,毒害草覆盖度在15%以上,25%以下,对草原资源及其环境没有造成大规模危害,在1个及以上旗县区分布并造成局部危害;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三级灾害的灾情。

3.3 外来入侵物种分级

3.3.1 恶性入侵(Ⅰ级)

对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环境造成巨大损失与严重影响,入侵范围在1个以上旗县区。

3.3.2 严重入侵(Ⅱ级)

对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环境造成较大损失或明显影响,入侵范围在1个以上旗县区。

3.3.3 局部入侵(Ⅲ级)

没有造成大规模危害,在1个及以上旗县区分布并造成局部危害。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

4.1.1 预防管理

根据辖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辖区内所有天然林及重点国有生态公益林区,国家启动实施的生态建设、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区位重要的防护林,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及边境、省(区)界地区列为重点预防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预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机构,加强对本区域特别是重点预防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并采取有关预防措施,确保有害生物发生可防可控。

4.1.2 监测监控

旗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机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要加强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每年要对所属范围内的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普查,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及时调查、取样,必要时派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到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无法鉴定的,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确认和鉴定。要严格执行联系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4.1.3 预测预报

旗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机构应根据历年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每半年对有害生物发生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预报;对外地特别是周边地区已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1.4 检疫御灾

旗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机构负责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要重点做好苗木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复检工作,经检疫检验,确认带有检疫性和危害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要及时进行除害处理;对不能进行除害处理的,要予以退回或就地销毁。同时要加强检疫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伪造、倒卖《植物检疫证书》、非法调运林业植物及产品行为。

4.2 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

4.2.1 监测预报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草原有害生物防控机构应建立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防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监测预报条件,大力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各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部门根据草原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技术规范,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密切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要加强监测信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要认真开展草原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分析,提出长、中、短期预测报告。

4.2.2 预防控制

各级草原有害生物防控部门要按照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和灾害发生情况,研究制定科学有效防治措施,把握最佳防治时期,及时组织防治,快速防除有害生物,确保灾害发生可防可控。

在防治策略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倡导绿色防治,采取多种有效防控措施。应结合科技推广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研发、储备、推广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新技术、新产品,努力防止灾害的扩散和蔓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程度。

4.3 预警机制

各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控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发生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灾害发生的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等级,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做出必要的预测预警,报告同级指挥部并逐级上报。

按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Ⅲ级、Ⅱ级、Ⅰ级三个预警级别。

Ⅲ级预警由旗县区指挥部报市指挥部同意后发布。Ⅱ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市政府同意后发布。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提出报市政府、自治区指挥部同意后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渠道向有关旗县区、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市指挥部也可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向旗县区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种类、危害面积、危害程度、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事发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预案的应急响应,迅速派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按规定进行评估上报,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因响应过度或不足造成损失。事态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指挥部。

5.2.1 Ⅰ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赶赴现场,研判为Ⅰ级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后,市指挥部提出报市政府、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及时组织开展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报告灾情,必要时申请自治区指挥部协助开展防治应急工作,同时将灾情发生发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向社会及时公布。

需要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认定、响应的生物灾害,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5.2.2 Ⅱ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赶赴现场,研判为Ⅱ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后,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报市政府、自治区指挥部后按照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必要时申请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对灾区的支援工作,同时将灾情发生发展情况、防治应急措施、防治进展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5.2.3 Ⅲ级响应

旗县区指挥部办公室赶赴现场,研判为Ⅲ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后,由旗县区指挥部报市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防控,迅速控制灾情,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除治情况。必要时申请市指挥部组织、协助开展防治应急工作。

5.3 现场处置

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事发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在市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指挥部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灾情信息和除治情况;协调各部门落实防控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灾情监测等。

技术服务组:为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提供技术方案。

灾害防治组:组织、调配防治专业队等各种防控力量,开展人工防治、物理机械防治、地面防治或飞机防治等。

物资保障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灾害处置所需的食品、饮水、帐篷、药剂、药械、油料、车辆等物资供应。

治安警戒组:根据应急防控需要,负责相应的治安警戒工作。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工作。

新闻报道组:按照国家对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5.4 基本应急措施

5.4.1 重大危险性本土林草有害生物

发生大面积重大危险性本土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时,要根据其发生规律,本着“治早、治小”的原则,采取化学、生物、物理、人工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必要时实施飞机作业,及早、全面地开展除治工作,控制灾情发展,防止灾情加重和范围扩大。

5.4.2 检疫性和重大外来林草有害生物

一旦发现新的检疫性林草有害生物和国内尚无分布的重大外来林草有害生物疫情,按照“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采取坚决果断的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措施,彻底清除虫源或病原,防止扩散蔓延。

(1)发现疫情后,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决定对疫情实行检疫封锁,禁止疫木及其枝桠或带疫苗木等流出。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

(2)采取喷药、捕杀等手段彻底除治有害生物。必要时清除疫情发生范围内的所有寄主植物及采伐林地的枝桠、树叶进行彻底除害处理。根据需要对土壤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3)对疫点外围采取相应方法进行防除。对疫点及其周围的古树名木予以治疗和保护。

5.5 灾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5.5.1 灾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情及隐患,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告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核实后1日内)。市林草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在2日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市及旗县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Ⅱ、Ⅲ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在7日内予以确认,并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Ⅰ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在10日内予以确认。

5.5.2 信息发布

经市指挥部确定为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在5日内向毗邻盟市林草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当接到毗邻盟市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通报后,市林草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旗县区林草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林草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5.5.3 舆情处置

政务舆情事件发生后,立即对舆情来源和内容进行研判,把握舆情等级、舆情类别、舆情发展阶段等,了解舆情反映的群众的真实想法、急切的利益诉求,通过网络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开通群众反馈专门渠道等方式,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让公众知情、参与舆论监督,依据掌握的事实和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新闻和信息一致性,最大限度压缩虚假信息。

5.6 应急终止

当林草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结束后,由旗县区或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灾害处置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经监测、调查、评估达到无害标准,确认灾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当地指挥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评估

重特大林草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发生原因、受灾林草面积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较大和一般林草生物灾害,由事发旗县区林草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评估报告。

6.2 恢复重建

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开展灾后补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6.3 分析总结

旗县区林草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进行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林草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级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市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生物灾害防治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林草生物灾害防治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储备足量的防治器械、药品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要明确储备种类、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补充等制度。

7.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储备金制度,应将开展重大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工作经费和应急储备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统筹各类资金加大对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

7.3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部门应建立并完善林草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着重建立健全预测预报计算机网络系统和通讯系统,实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全面增强对林草生物灾害的监控能力;积极开展林草生物灾害防治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林草生物灾害防治人员的业务素质;制定和完善林草生物灾害防控方案以及应急防治和持续控制技术规程,聘请专家对林草生物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7.4 队伍建设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建设,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起一支能够应对突发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高素质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能够有效贯彻市指挥部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全面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7.5 通讯保障

在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各级领导与指挥机构之间通讯畅通。

7.6 安全防护

在防控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树立保护环境、安全第一的思想,尽量使用无公害药剂。防治人员在接触化学农药和操作燃油防治器械时,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时刻注意天气和风向的变化,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在灾害防治现场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提醒周边民众做好安全防护,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7.7 监督与演练

根据不同时期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市指挥部定期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对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技术储备情况等。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组织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参加技术培训,并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造成林业资源受损的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森林病害、森林虫害、森林鼠兔害、森林有害植物等。

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某些林业有害生物常年维持较高的种群数量,造成严重危害。

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某些林业有害生物在一般年份种群数量较少,偶然出现可促使其大量发生的有利因素,造成严重危害。

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有害生物种类。

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是指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造成草原资源受损害的自然灾害。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包括草原鼠虫灾害、草原病害、草原毒害草。

外来生物入侵:是指生物由原生存地经自然的或人为的途径侵入到另一个新环境,对入侵地的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环境造成。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力、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包头市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14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草原生物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4月17日)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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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