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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9/05 5.9k 阅读 369 点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2.1.1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2.1.2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1.3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1.4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 预警

3.1 预警机制

4 响应机制

4.1 响应等级

4.2 启动程序

4.3 应急联动

5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措施

5.2 具体处置措施

5.2.1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5.2.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5.2.3 浓雾天气造成交通堵塞现场处置措施

5.2.4 冰雪天气造成交通堵塞现场处置措施

5.2.5 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交通堵塞现场处置措施

5.3 信息报告

5.4 善后处理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5.7 应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队伍保障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严重交通拥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减轻损失;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加强协作;科学高效,果断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2.1.1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严重交通拥堵后,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包头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转为包头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

成 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包头支队、包头军分区、各有关保险公司负责人。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交管支队支队长担任。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安交管部门。

2.1.2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调度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处置、救援;及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动态,按规定时限、程序上报情况;统一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信息发布及其他重要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3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随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前预警,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在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发生时,发挥指挥、协调作用;完成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处理校车、学生承租车辆发生涉及学生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事故车辆是否符合产品公告和出厂标准开展调查整治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接警、现场处置、现场勘查警戒、组织救援、疏散群众、疏导交通、调查取证、控制交通肇事者、实施交通管制、事故原因调查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责任倒查、向上级报告情况等工作。

(5)市民政局:做好符合条件的交通拥堵受困人员和事故死伤者家属及伤员的救助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及其污染程度监测,指导对危险化学品扩散、蔓延的控制等工作。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搭建应急处置工作中所需的临时建筑,提供相关救援物资。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应急保障,道路抢险抢修,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供运输车辆、运输人员及物资等工作。

(9)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配备足够的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用于伤员抢救工作,建立专家人才信息库,对事故伤员医疗疑难问题进行会诊。

(10)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职责职能,配合公安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事故道路基础设施进行排查,配合公安局参与处置工作。

(1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溯源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配合发改、工信、商务、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倒查事故车辆是否存在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

(13)市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实况信息,发布天气对道路通行影响预警信息。

(1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救援受伤人员;排除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因事故造成的险情。

(15)市政府外事办:负责及时联络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所在国驻华机构,通报情况,并协调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6)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媒体按照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进行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7)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按照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排险救援,协助公安机关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18)保险公司:负责支付或者垫付伤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3 预警

因天气状况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可能或已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有关手段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预警信息。

3.1 预警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对基层单位履职情况的督导检查,监督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结合每月辖区事故发生情况,对事故成因、隐患和危险路段进行研判分析,并形成研判分析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对需整改的隐患、危险路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整治,并报当地政府。要加强道路巡查管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行车秩序,消除行车安全隐患。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建设部门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隐患点段及时发出警示信息,督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大治理力度,完善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监管,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中设置应急救援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道路交通预警信息。

4 响应机制

4.1 响应等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影响大小,由高到低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三个级别(详见下表)。

响应级别启动条件

响应级别

启动条件

Ⅰ级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省干道发生严重交通堵塞,预计24小时内无法疏通,需与相邻市协调的。

Ⅱ级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营运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发生致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暴雨、暴雪、浓雾、沙尘、塌方、地震、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地质灾害及其他灾害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或者重要外宾伤亡的。

发生严重交通堵塞,车辆排队长度超过10公里或等候时间超过6小时,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

在高速公路1公里范围内,10辆以上机动车发生连环相撞交通事故。

Ⅲ级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暴雨、暴雪、浓雾、沙尘、塌方、地震、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地质灾害及其他灾害已经或者可能引发严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

发生交通堵塞车辆排队长度超过3公里或等候时间超过3小时的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

其他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急需联合处置、救援的道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造成单向或双向交通中断的或严重拥堵的。

4.2 启动程序

4.2.1 符合Ⅰ级、Ⅱ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市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先行自动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工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符合Ⅲ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工作。

4.2.3 Ⅰ级响应,需要采取封闭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Ⅱ级以下响应,需要采取封闭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封闭道路应报自治区备案。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封闭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闭,再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或备案。

4.3 应急联动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中的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建立交管、消防应急救援互动机制。其他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在市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协调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作合力。

5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内集结队伍,赶赴现场,同时详细了解事件情况,对事件的处置时间、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判断后,迅速上报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道路交通应急处置响应级别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本级预案。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接到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命令后,按照工作职责,应当立即部署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5.2 具体处置措施

5.2.1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启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公安、医疗急救部门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上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划定警戒区,公安交管部门在警戒区外按照“远疏近密”的要求,从距来车方向五百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负责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天气情况造成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需从距来车方向一千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并停放警车、打开警灯、开启电子显示屏示警,可视情况双向封闭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事故发生路段交通分流和疏堵保畅等工作。

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无关人员,视情况根椐预案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

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车辆、物品的,应当先标明原始位置。

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引导医疗、施救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5.2.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旦有毒气体、蒸汽、液体或烟雾的扩散可能波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区域和下风向区域时,要实施紧急隔离和防范。同时,参加现场处置人员要配备相关防护设备,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公安交管、消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的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迅速上报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是否泄漏、死伤人员及周边河流、村庄受害等情况。

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清理、疏散无关车辆、人员,安排事故未受伤人员至现场上风口地带,视情况封闭道路。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控制、保护肇事者和当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的发生。

解救因车辆撞击、侧翻、失火、落水、坠落而被困的人员,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险情,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引导医疗、救援等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严禁在事故现场吸烟、拨打手机或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经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监测可能发生重大险情的,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5.2.3 浓雾天气造成交通堵塞现场处置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部门应当迅速上报路况信息,浓雾天气区域、范围及变化趋势、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

在第一时间于交通堵塞点后方主线出口处来车方向,在电子情报板打出红色字体“前方交通堵塞,由此绕行”的提示标牌或设立交通指示标志,提示驾驶人员前方发生交通堵塞,不得进入堵塞路段、就近下路,减速行驶;在相应收费所堵塞点后方主线出口处设立提示标牌。

根据情况组织多级分流。分流点发生交通拥堵,长度超过2公里的,要迅速组织人员在雾区后方第二个具备分流条件的站口进行二级分流,如有需要还可组织多级分流。需要实施二级或多级分流的站口不在本区域的,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旗县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实施分流。

妥善疏导滞留车辆。实施分流时,路面滞留车辆过多,可与下一站口提前联系,采取警车带道、限速或限车型等方式,让部分车辆通过雾区。实行带道通行要制定周密方案,谨慎实施、确保安全,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5.2.4 冰雪天气造成交通堵塞现场处置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部门应当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冰雪天气区域、范围及变化趋势、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

要及时在交通堵塞点后方主线出口处来车方向1公里、500米处分别设置“前方交通堵塞,由此绕行”的提示标牌,提示驾驶人员前方发生交通堵塞,不得进入堵塞路段、就近下路,减速行驶;同时,要在沿线路段做好信息提示工作。

根据情况组织多级分流。分流点发生交通拥堵,长度超过2公里的,要迅速组织人员在冰雪区域后方第二个具备分流条件的站口组织二级分流,如有需要还可组织多级分流。需要实施二级或多级分流的站口不在本辖区的,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旗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实施分流。

及时采取融雪除冰措施。遇有降雪天气,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融雪措施,最大限度避免路面结冰。

根据情况采取间断放行措施。经过融雪除冰道路基本具备通行条件的,可采取间断放行或限车型放行等措施进行疏导。

5.2.5 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交通堵塞现场处置措施

接到报警后,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视情况并按照响应级别,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往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路面堵塞,及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预案进行分流。

封闭道路分流后须立即采取带离的方式清理道路上的滞留车辆。

根据现场情况调度施救力量,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尽早恢复交通。

5.3 信息报告

符合启动Ⅰ级、II级、Ⅲ级响应的,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30分钟内将初查情况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情况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上报有关部门。

5.4 善后处理

现场处置、救援等工作结束后,事发旗县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5.5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应根据响应级别,分别由市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并负责把关和组织实施,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

5.6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完毕,应迅速取消交通管制等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待道路交通畅通后撤离现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交通管制措施和恢复交通的信息。

5.7 应急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启动Ⅲ级响应的,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启动Ⅱ级、Ⅰ级响应的,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上报评估报告后,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上报评估报告。

对Ⅰ级响应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Ⅱ级和Ⅲ级响应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根据演练情况,每年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适时调整应急预案内容,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参考依据。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公安机关完善110、122和119接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6.2 装备保障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的相关制度和方案。

1.交通运输部门:配备应急备用的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吊车和清障车,扫雪车辆、融雪剂等装备、材料,用于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的设备。

2.城市建设部门:配备推土机、挖掘机、吊车及搭建临时建筑的设备和物资。

3.卫健医疗部门:配备足够的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用于伤员抢救工作,同时要制定多家医疗机构组成的社会联动救助制度,建立专家人才信息库,对事故伤员医疗疑难问题进行会诊。

4.公安机关:配备事故勘查车辆、应急救援车辆、指挥车辆以及应急救援所需防护装备等。

5.消防部门:配备消防车辆、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灭火器材、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等防护设备。

6.军分区、武警部队:配备应急救援车辆、防暴装备、各种救护装备、野外露营装备等。

6.3 资金保障

符合相关条件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救助。

6.4 队伍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组,确定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工作组按照预案的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处置人员的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抢救、车辆救援打捞、危险化学品处置和人员应急集结等科目训练,提高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3.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建立责任追究办法和奖惩办法,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紧急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人员及时予以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积极履行有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7 附则

相关名词解释。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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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