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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2024/07/30 3.7k 阅读 164 点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在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全市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减轻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包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三类)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事件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中毒、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包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遵循法规、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等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盟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市长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工信局、包头军分区后勤部、包头海关等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健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工信局、包头军分区后勤部、包头海关等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负责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收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市卫健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卫健委有关科室和有关市级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卫健委组建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包头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每3年调整一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及各级医院急诊科、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负责伤员的接收并给予处置、救治;各级采供血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期间的血液供应和血源组织;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做好伤员及其家属、救援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最高级别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志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4.1.1.1 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1.2 Ⅰ级响应行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卫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国务院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自治区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情况。

市卫健委应当认真接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及时提请市政府争取自治区或国家支援。

在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的指挥下,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和市卫健委指导下,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4.1.2.1 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2 Ⅱ级响应行动

当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卫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在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情况。

市卫健委应当认真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及时提请市政府争取自治区或国家支援。

在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的指挥下,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和市卫健委指导下,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 Ⅲ级响应

4.1.3.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健委接到关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情况。

在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的指挥下,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健委指导下,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4 Ⅳ级响应

4.1.4.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启动旗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2 Ⅳ级响应行动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旗县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健委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应当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高效进行,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应当与现场专业救援队伍协同配合,迅速将伤员转运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转运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员转运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转运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地点转运,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医疗机构相关数据,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接报的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随时间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或情况复杂难控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设立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保障

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高效统一的医疗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响应;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确保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5.2 急救机构保障

按照《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包头市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不断完善急救网络。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诊急救机构,切实完善急救网络。

5.3 化学中毒、核与辐射医疗救治机构保障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卫健委在市肿瘤医院设核与辐射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和应急处置队伍。在市第四医院、包医一附院、包钢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突发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和应急处置队。

5.4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保障

市卫健委设立9支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分别设在市中心医院、市第四医院、市蒙医中医医院、包医一附院、包医二附院、包钢医院、包钢三医院、国药一机医院、国药北方医院;设立2支突发中毒事件应急队,处置队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救治队由市第四医院、包医一附院、包钢医院组建;设立1支核与辐射卫生应急队,设在市肿瘤医院;设立4支传染病医疗防控卫生应急队,医疗应急一队由市中心医院、市第三医院组建,医疗应急二队由市第四医院、包医二附院、国药北方医院组建,医疗应急三队由包医一附院、包钢医院组建,防控卫生应急队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设立1支心理健康危机干预队,设在市第六医院;设立1支卫生监督应急处置队,设在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队伍组成,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并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能力。

5.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应急队伍、保障机构应当在市卫健委的指导安排下,积极参加市级和开展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结合医疗应急工作实际,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演练计划,可采取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部分功能演练或全面演练等形式。演练应当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应急、组织管理、快速反应(队伍集结、现场救治、伤员转运、院内救治等)、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媒体沟通以及信息化协同等内容。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6 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各级发改(物资储备)、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储备、动用,按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5.7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9 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

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包头军分区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军委及其保障部门指示,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健委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架构图

      2.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图


附件1


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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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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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