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属于骗保?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指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采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如在社会保险待遇的申领支付环节,有的参保人伪造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参保人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例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参保人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参保人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社会保险费;有的参保人伪造、变造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甚至出现了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事例。
二、待遇领取人及亲属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参保人员应如实提供参保信息。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重复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受刑事处罚期间暂停缴费(或领取待遇),涉及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还。
参保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亲属需在2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保险业务的终止手续,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还。
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及时向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尽快退还:(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七)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还。
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哪些后果?
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