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裁量基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88号)转发给你们,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县两级人社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裁量权,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裁量基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88号)要求,确定许可、确认幅度。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程序等行为规范,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章的规定。行政确认实施主体及程序等行为规范,应当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章的规定。
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在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请按照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3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