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6年11月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46号),至2021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一直根据该办法进行考核评议。2019年到目前,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3月24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21号)。结合当前食品药品考核实际,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制定《包头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4.《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21号)
三、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有12条,分别为:考核依据、考核适用范围、考核原则、考核主要内容、考核组织程序、考核评分方法及考核结果应用。
一是考核依据。《考核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二是考核适用范围。考核办法适用于包头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是考核原则。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是考核主要内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各旗县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各旗县区政府的评议考核和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五是考核组织程序。评议考核采取平时监控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制定方案、自查自评、实地抽查、部门评审、综合评价的程序组织实施。
六是考核评分方法。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A级在同类被评议考核地区(单位)中不超过40%,其余地区(单位)为B级或C级。
七是考核结果应用。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旗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与实行奖惩的参考;各旗县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考核发挥的作用
更加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起到积极作用。更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加快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效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本办法自2022年6月7日施行,由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