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7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
《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共二十二条。
第一、二条:主要说明本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审核审查机构。
第三至七条:主要说明起草机关在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时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起草部门内设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行政文件应当包含的材料。
第八至十五条:主要说明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需履行的程序以及应当报送的有关材料,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当同时报送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或者部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对于报送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没有提供已履行法定程序资料的,市司法局应提出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重新报送的意见,市司法局对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至十七条:主要说明需市司法局审核审查的文件、合同(协议类)等所需送审时限,起草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期限。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及进行修改时所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规定起草部门对合法性审核意见如何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法律顾问也可参加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十一条:主要规定市司法局在审核中鉴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市政府办公室需要履行备案程序。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包头市司法局是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机构。
二是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三是强调合法性审核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期限,以确保审核质量。
四是将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方案、会议纪要、人事任免、机构调整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非规范行文件排除在合法性审核范围之外。
五是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履行备案程序。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文件执行范围为包头市,实施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